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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規範

發布日期 : 2010-03-12
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規範

經92年11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6年4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8年4月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1年3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4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5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6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7年3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8年12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10年2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12年2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13年3月29日院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修業規範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本校學則訂定之。
二、研究生具下列資格者,取得本所碩士學位:
(一)修畢二十八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通過資格考試並投稿一篇具有審查機制之政治學門學術性期刊論文,或發表一篇學術研討會論文。
(三)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修習六小時以上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修課證明。
(四)論文計畫書審查合格。
(五)通過學位論文考試。
三、修課規定
(一)本所畢業應修學分至少為二十八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應補修之大學部課程學分,不計入前項畢業應修學分。
四、各學期修習學分上下限
(一)全時一般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一般生,均應接受「幹部先修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
1.第一學年接受學校「幹部先修教育」。「幹部先修教育」之內容,依本所教育計畫實施。
2.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六學分。第三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四學分。
3.各學期不設學分上限。
(二)全時在職生:
未曾接受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養成教育之在職生,均應接受「幹部教育」;且學、術科成績須及格,始准畢業。「幹部教育」之內容,依本所教育計畫實施。
1.第一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六學分。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四學分。
2.各學期不設學分上限。
(三)部份時間在職進修生:
1.第一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六學分,上限各十二學分。
2.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四學分,上限各十學分。
3.第三學年上學期下限二學分,上限六學分。
(四)全時生修業期間不得少於四學期;部份時間在職進修生修業期間不得少於五學期。
(五)研究生修滿各該學期學分數下限,如因學位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得經指導老師、所長同意後跨所選課。
五、推廣教育學程學分抵修
推廣教育學程學分經所長及授課老師同意得抵修選修學分,但修業期限內以二科或六學分為限。
六、資格考試
(一)研究生修畢四類群組學分達十四學分者,得自次學期起,申請參加資格考試。
(二)資格考試科目:
1.專業科目三科:就「國家安全情報理論研究」、「國家安全情報法制研究」、「非傳統安全與國土安全研究」、「東亞區域安全研究」、「兩岸關係與中國大陸研究」、「專業英文」等六科中選考三科。
2.需修畢選考科目始得選考。
3.資格考以七十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一次,但不得更換考試科目;經重考一次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資格考及重考成績於考試結束後三週內公布。資格考未通過者,於次學期起得逐學期重新申請考試。
七、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之選定
(一)全時在職生及部份時間在職生得於第一學年下學期結束前;全時一般生得於第二學年下學期結束前,選定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並填交指導教授申請表,送所務會議審查。
(二)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之資格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之選定,以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如因論文研究需要,經所長同意並提請所務會議通過後,得選定所外教師擔任之。
(四)本所專任教師每學年班至多指導二位研究生。
(五)研究生指導老師若需變更應經所長及所務會議同意。
八、學位論文計畫書之提出
(一)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者且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得申請提出論文計畫書。
(二)研究生應於學位論文考試前一學期之寒假或暑假開始前舉辦論文計畫書審查會。
(三)計畫書內容至少需包括題目定義、研究動機、文獻探討、研究方法、預期結果、時程安排、參考文獻等。
(四)研究生更換學位論文指導老師或題目,經所務會議審查同意,應重新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
九、學位論文計畫書之審查
(一)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為三至五位,除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指導老師推薦乙名,餘依所務會議決議聘任之。
(二)論文計畫書初稿需在審查日期一週前送達所辦公室及審查委員。
(三)審查採研討會方式進行,審查委員應在下列三種評等中勾選其一。
1.通過。
2.依修改意見撰寫論文。
3.修改後再審。
(四)經指定審查委員評等為「修改後再審」者,指導老師應要求研究生重提計畫書。
十、學位論文考試
(一)研究生完成碩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得於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次學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二)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時,須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由本所審查符合規定後報校核備。
(三)學位考試委員為三至五位,除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指導老師推薦乙名,餘依所務會議決議聘任之。
(四)學位考試之聘任及學位考試之通過或不通過,依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因故未於該學期舉辦學位考試者,應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之學位考試;未申請撤銷,以不及格論。
(六)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抑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一、其他規定
本所研究生每學期需參加本所舉辦之共同性活動至少二次,並以出席次數列為操行成績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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